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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人顺序
2025.03.03

原告:王某某,男,1969年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2019年出生。 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 2021年5月25日,原告因病死亡。 2021年6月14日,原告的父亲王某某向被告支付了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原告的母亲张某某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我自愿放弃对原告的遗产继承权”。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生前未留有遗嘱,亦未与其配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其法定继承人为原告的父母及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原告的父母均已去世,故原告的遗产应由原告的两个儿子共同继承。但原告的两个儿子在原告生前并未就原告的遗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且原告的两个儿子均表示愿意将原告的遗产全部留给原告的母亲张某某,因此,原告的遗产应由原告的母亲张某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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