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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2025.02.1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认为被申请人郑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影响并危及到申请人及家属的正常生活和生命安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查,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禁止被申请人郑某某殴打、谩骂、辱骂申请人刘某某及其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郑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刘某某及其近亲属。
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郑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某某

书记员

书记员陈某某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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