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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盈案例||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来源:  日期:2022-06-08  点击次数:870

案例索引:(2021)京0105民初55040号

代理律师: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尚尔月律师。

裁判要旨: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对其成立借贷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21年3月确定情侣关系,2021年3月30日,原告委托第三人向被告分两笔转款合计10万元用于被告矫正牙齿。2021年4月4日,原被告共同外出游玩,被告拒绝原告同房请求后,原告要求偿还款项,双方分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还款,第三人就此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代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与被告于2021年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以美容消费为由提出借款。双方未签署借条,亦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

对此,被告表示双方于2021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原告赠与10万元用于被告矫正牙齿,不存在借贷关系。就此,被告提交双方微信往来记录为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讨论: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仅提交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及第三人说明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从而证明该笔款项系借款,故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条速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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