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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将房屋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合同无效

来源:  日期:2022-06-07  点击次数:637

案例索引:(2021)京0101民初11799号

代理律师: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荣茜律师

                  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尚尔月律师

裁判要旨:

涉诉房屋系被继承人与被告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被告一名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被告一将涉诉房屋以房屋买卖形式过户至被告二名下,而被告二未支付合理对价,二被告上述行为并非善意,损害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1998年,被告一使用夫妻工龄购买了单位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却并未将此事告知被继承人的子女(二原告),被继承人去世后,被告将此房屋以低价卖给被告二(实为赠与),损害了二原告的继承权,二原告提起继承诉讼后才得知房屋已经转到被告二名下,为此,二原告诉请确认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裁判结果:

二被告在明知涉诉房屋有其他继承人份额的情况下,以买卖形式转移登记,但未支付任何房款,二被告行为并非善意,损害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分析讨论:

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遗产为所有继承人共有,非经其他继承人同意,不得任意处分;

继承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转让遗产而损害其他继承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虽然房屋仅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该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恶意转移房屋的行为无效。

 

法条速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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